2006年10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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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不成就咬 判徒刑八年
杨绪忠 严文渊

  本报讯  “咬人一口”换来8年牢狱之灾,张某的这张嘴可真给自己惹了大麻烦。10月16日,张某因犯抢劫罪被余姚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  据了解,今年3月1日晚上11时许,张某趁着夜色窜至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,爬窗进入村民楼某家中行窃。期间,张某的行动惊醒了入睡不久的年仅14岁的楼家女儿。发现窃贼后,勇敢的小楼没有退却,一边大声呼喊家人,一边冲上前去拉住张某。扭打过程中,张某狠狠地一口咬在了小楼的脸上,并趁机挣脱。但急欲逃走的张某慌不择路,直接从二楼跳了下去,结果却是“欲速则不达”,摔得不能动弹,被楼某一家人逮住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入室盗窃公民财物,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减轻处罚,遂作出了上述判决。